陈厚桦律师亲办案例
某A诉B公司劳动纠纷仲裁案
来源:陈厚桦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8-31
浏览量:523


一、案情介绍

某自然人A因双倍工资等事宜与被申请人B公司发生争议,向徐汇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,撤回调解后当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

A表示,其于2017年2月进入B公司处工作,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,每月B公司委托其工作人员以个人账户向其发放工资及加班工资。2017年6月某A通过QQ形式以劳动合同载明的待遇与之前约定不符为由向B公司领导某C(案外人)提出离职。

现某A向仲裁庭提出要求被申请人B公司:

1、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8743元;

2、支付最后半个月拖欠的工资6036元;

3、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16728元。

被申请人B公司认为双方未建立实际劳动关系,B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想要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及建立劳动关系,但是申请人拒签,故不同意某A的第1项申诉请求。申请人受雇于案外人C,C并非B公司员工,且B公司不清楚申请人的加班情况,故不同意某A的第2项及第3项申诉请求。

二、裁判结果

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主持争议双方调解不成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之规定,裁决如下:

对申请人某A的全部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。

三、法理评析

本案中,申请人某A与被申请人B公司未签署任何成文的劳动合同,亦未能举证证明某A与B公司发生实质的劳动关系,同时,B公司拒绝承认其与某A的实质劳动关系,由此导致某A败诉。

律师提示:本案关键点在于实质劳动关系的证明,因欠缺劳动合同证明,若某A能举证证明实质劳动关系的成立,将各种证据形成证据链,亦可证明其与B公司发生了实质的劳动关系。有关实质劳动关系的举证,律师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提请各位关注:

1、工作往来的电子邮件记录,注意:应当保存原始电子邮件,举证时应能当庭打开邮箱之邮件,亦可在开庭前到公证处进行公证,但公证会产生公证费用。

2、工资发放记录,注意:公司发放工资有可能为了逃避缴税义务而采用个人卡发放的方式,该举措对劳动者很不利,但权宜之计是,劳动者需保留工资收款凭证,若是通过银行转账则可打印转账记录(盖银行红章),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发放工资的该案外第三人为公司员工,且其在向申请人发放的同时,也在向其他员工发放工资。

3、有关工作的微信聊天记录、微信工作群、钉钉工作群、打卡上班记录、录音、录像记录、照片等等,注意:此类证据要作为证据使用时,申请人应当将其打印出来且当庭提供该证据的原始载体(如手机、录音笔、照相机等)并当庭打开,切忌对该类证据在原始载体上删除。

4、证人证言,注意:证人提供证言应当出庭,其庭下签名的证言未经质证不被采信。

有关实质劳动关系的举证,陈律师还要提请各位注意的是,劳动者直接的汇报对象,如本案中的案外人C,若劳动者不能举证证明该案外人C能代表公司,其个人行为可以形成表见代理(如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,或该案外人在多份类似合同上署名或签字等),则对劳动者不利,因为案外人C若能提供社保记录证明其并非公司员工,则其聘用劳动者的行为只能成立个人雇佣关系,与公司无关联;若案外人C确实为公司员工,但公司员工对外的行为并不当然可被认定为公司行为,该认定亦需满足表见代理的认定要素。另外,劳动者在开庭时提供的证据,应当是原件,若为复印件或打印件,皆为传来证据,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,但若其能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从而佐证劳动者的主张,则亦可被认定其真实性及证明力,故,劳动者应尽量避免在开庭时提供证据复印件而非原件。

律师对于庭审出庭的提示是:庭审时尽量表达简明扼要,与案件不相关的信息尽量少提供,少说或不说,为了避免错误或疏漏,有条件的应尽量委托律师出庭。

最后,劳动者在提供有力证据的同时,应最大限度地争取仲裁员的同情与信任,对后续调解有帮助,能调解结案的,若证据准备不够充分、胜诉不够自信的情况下,奉劝尽量接受调解,总之,一句话:能拿到一点是一点。


以上内容由陈厚桦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厚桦律师咨询。
陈厚桦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15好评数3
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陈厚桦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盈科(上海)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101*********962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全国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